1月1日以来,部分省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已确定并正式施行。其中,山西、湖南、广西分别按8%、2.5%、2.5%的税率征收。
据悉,2014年山西率先启动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共减轻煤炭企业负担108.5亿元。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测算,2014年山西煤炭企业实际负担率为14.6%。清费减负108.5亿元后,煤炭企业实际负担率降至10.6%,较清费前降低4个百分点,减负27.5%。
山西新执行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比10.6%的实际负担率还要低2个百分点以上,还将为煤企减负70亿元左右,这样总减负额将至少达到170亿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改革前,湖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量的0.39%,其中煤炭资源税收入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
湖南省财政厅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广西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税率确定为2.5%后,广西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56%,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炭企业目前的经营困境。
同时,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清费为前提,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