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并包含以下三个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商品煤基本质量要求。对灰分、硫分及微量元素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并参考国际做法,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二是将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纳入控制范围。通过制定质量要求和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三是对三大区域限燃超标散煤。《办法》规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 )超16%、硫分(St,d)超1%的散煤,对民用煤作出限制,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对煤炭进口带来以下影响:一是增强进口企业话语权。进口煤须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当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下游行业对煤种利用的局限性将减小,企业在价格谈判上更具话语权。二是限制印尼低劣褐煤进口。印尼进口褐煤占到进口褐煤总量的99.86%。目前进口褐煤的发热量最低数值在3200kcal左右,远低于进口褐煤应符合的3946kcal最低质量要求。高水分、低热量的印尼褐煤进口将受限制。三是提高进口煤炭整体质量水平。《办法》对商品煤及散煤提出了细化标准,对远距离运输商品煤的煤质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将有效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
据了解,2014年,福州口岸共进口煤炭107批,815.28万吨,其中检出不合格78批,575.59万吨,福州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进出口企业:一是尽快了解并遵守煤炭质量新要求,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明确指标要求及对应赔偿;二是规范及严格落实装运口岸检验,将《办法》规定指标作为必检项目,并要求检验机构在装港检验证书上体现具体检测值;三是与港务、海关等单位提前沟通,做好进口煤炭堆存、装卸以及不合格后续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