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为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办法明确,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这个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交易和监管体系方面,办法提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此外,发展改革委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办法规定,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提出,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