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有关审查意见的函。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投资129.7亿元,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能源循环工业园区A区。该项目主要建设150万吨/年煤炭气化制甲醇装置、5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25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22.74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240.03万吨标准煤。项目煤制烯烃(乙烯和丙烯)单位产品综合消耗不高于2257千克标准煤/吨。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有关审查意见的函
宁发改环资函〔2021〕1号
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宁东管(经)〔2020〕3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自治区确定的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487号)中对项目能耗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须于“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
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投资129.7亿元,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能源循环工业园区A区。该项目主要建设150万吨/年煤炭气化制甲醇装置、5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25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22.74万吨标准煤(当量值),合等价值240.03万吨标准煤。项目煤制烯烃(乙烯和丙烯)单位产品综合消耗不高于2257千克标准煤/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评估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或《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电机、风机、变压器、水泵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意见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五、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节能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建成运行。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用能结构、设备选型和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申请。
六、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