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神包煤函〔2019〕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在现有60万吨/年煤制烯烃工程基础上扩建70万吨/年煤制烯烃工程,同时对现有工程进行升级改造。拟建工程以蒙西煤炭资源为原料,采用粉煤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等工艺生产70万吨/年聚烯烃产品。扩建后,煤制烯烃产品产能由现有60万吨/年增加到130万吨/年。
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粉煤加压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聚乙烯、聚丙烯、空分等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罐区、循环水系统、火炬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蒸发结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及新建厂外渣场等,并对现有工程部分公辅工程、环保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升级改造。项目主要产品有40万吨/年聚乙烯和35万吨/年聚丙烯,副产品主要有硫磺等。
项目建设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总体要求。项目位于黄河中上游地区,所在的包头市属缺水地区,且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超标,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节水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煤仓、转运站等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气化装置备煤干燥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低温甲醇洗废气采用水洗工艺处理,尾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对现有工程低温甲醇洗装置尾气洗涤塔进行改造,改造后低温甲醇洗装置尾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MTO装置再生废气经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加氢还原+选择氧化+尾气焚烧+碱洗”工艺,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对现有工程硫回收装置实施脱硫改造,改造后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C4/C5+综合利用装置再生废气送MTO装置余热锅炉处理。聚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含烃类气体和含尘废气分别采用催化燃烧处理和布袋除尘处理,尾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对现有工程废碱液焚烧炉实施除尘改造,改造后废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对现有工程动力站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项目不新建燃煤锅炉,供热供汽依托现有工程动力站,空分装置等非防爆区内压缩机采用电力驱动设备。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对现有工程内浮顶甲醇储罐和MTBE装车站台分别采取增设油气回收装置等改造措施。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对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改造措施,收集后废气采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认真落实储煤仓等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厂区设置12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渣场设置25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31.04吨/年、342.14吨/年、101.41吨/年、282.52吨/年。
结合现有工程经验,研究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措施并探索拓展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途径,尽量减少项目二氧化碳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用水方案,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并对现有工程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分质回用。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污水不进入外环境。
项目气化废水、变换废水、低温甲醇洗装置甲醇水分离塔排水、甲醇制烯烃装置汽提废水和聚烯烃装置切粒废水、生活污水等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A/O+反硝化生物滤池+BAF”工艺;出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水、化学水站排水等送回用水系统,经“石灰/碳酸钠软化+高效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浓水和现有工程回用水系统浓水送膜浓缩系统,经“缓冲调节+化学软化+沉淀+过滤+离子交换+脱碳+高效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浓水送分盐蒸发结晶装置采用“纳滤+蒸发+膜分离”工艺分步结晶出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氯化钠和硫酸钠作为副产品外售。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水收集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水。优化事故水收集输送途径,全厂两座事故水收集池互为备用;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事故水池。收集的事故水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事故下事故废水不进入黄河。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九原工业园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进一步强化污水、事故水收集池(渠)防渗要求。对现有工程开展管路改造和气化、污水处理等重点装置防渗整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综合考虑现有工程和拟建工程,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及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项目用煤质量稳定,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装置,不得高水位运行。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可回收的废催化剂等由厂家回收,烯烃分离装置废碱液送废碱液焚烧炉处理,C4/C5+综合利用装置废碱液、生化污泥送现有工程气化装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结晶杂盐以及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废瓷球等分别送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安全处置,依托的填埋场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气化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送项目渣场填埋处置。
渣场和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八)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并按证排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全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包头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6号)和《关于包头市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整改计划方案的意见》(黄护管〔2019〕1号)要求,加快实施包头市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整改工程及包头市入黄河流综合整治相关工程。
(二)配合包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的报告》(内环发〔2019〕162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出具〈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削减方案〉的复函》(包府字〔2020〕11号)、《九原区人民政府关于阿嘎如泰苏木散煤燃烧治理工程推进情况的说明》要求,如期完成本项目配套各项污染物总量替代措施和包括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2台焙烧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五部2号烧结机头脱硝除尘改造、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和发分离厂升级改造等在内的各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工程以及阿嘎如泰苏木散煤燃烧治理工程。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分别不少于62吨/年、684吨/年、202吨/年、565吨/年。被替代企业改造措施要求应载入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三)配合包头市人民政府、九原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内蒙古包头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以及包括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各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要求。
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四)配合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关于承诺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重大项目涉及部分村庄搬迁安置有关事宜的函》(包九原府文字〔2019〕8号)要求,如期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配合九原区人民政府,加强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依托环保工程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六、我部委托华北督察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人民政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