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化学(03983-HK)公布,公司已于近期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据此,山西省高院判决维持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华鹿煤化工(为公司持股51%的附属公司)因项目未开工建设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的决定。该判决为终局判决,自作出时生效。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7月,中海油化学与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78亿元价格收购后者持有的山西河曲县阳坡泉煤矿49%的股权,以发展煤制尿素,同时增资扩股,交易完成后,中海油化学将持有华鹿煤化工51%股权,成为控股股东。不过,华鹿煤化工项目却一直未曾开工。中海油化学在其2013年财报中介绍:“公司持股49%的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自2010年3月停工后一直未能复工。”
2009年7月30日,河曲县人民政府、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鹿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在山西省忻州市共同签署《关于在河曲县建设煤炭及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之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山西华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由更名后的中海油华鹿山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60万吨/年合成氨、100万吨/年大颗粒尿素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30万吨/年合成氨、52万吨/年大颗粒尿素生产线,工程总投资290135万元,建成投产后,年销售收入86607万元,年税金及附加8480万元,年税后利润23488万元,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为15.03%,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2.09%。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启动二期工程的建设,最终达到60万吨/年合成氨、100万吨/年大颗粒尿素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