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项目建设地点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主要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为年产75万吨煤制聚烯烃。其中,年产聚乙烯35万吨,聚丙烯40万吨。项目总投资171.5亿元,项目资本金51.45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
批复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发改产业字[2017]849号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立项的请示》(包发改产业字[2017]288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有关规定,并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自治区煤制烯烃升级示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2017-150207-26-02-008269)。
项目单位为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为年产75万吨煤制聚烯烃。其中,年产聚乙烯35万吨,聚丙烯40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171.5亿元,项目资本金51.45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
五、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书等批复执行。
六、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重要材料等方面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招标工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意见《关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91号)、项目选址的批复《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改扩建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5]260号)、《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改扩建项目灰渣场选址变更的意见》(内建规函[2015]1014号)、《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主厂区选址变更的意见》(内建规函[2017]393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包稳评发[2016]1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