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布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日产12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一期日产4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取水工程核验意见的函。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的要求,2017年3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核验组(名单附后),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召开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日产12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一期日产4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取水工程核验会议,对取水工程及取用水情况进行核验。核验组对取水工程、主要用水设施、计量设施以及废污水处理设施和退水情况等有关项目进行了查看,听取了业主单位对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及取用水情况的汇报,审核了相关资料,经过质疑和认真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一、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日产12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是第一个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大型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项目分三期滚动建,项目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锡腾海境内,厂区占地面积418.93hm2,其中绿化面积21.44万m2。一期日产400万立米天然气工程于2013年12月投产试运行,2015年11月进入转固阶段,劳动定员1745人。
项目用水取自大唐国际投资建设的大石门水电站,该水电站位于由沙里漠河与萨岭河汇合形成的西拉木伦河干流上游,上距两河口汇合处下游13km处,主要开发任务是供水、发电,兼顾旅游等综合利用功能。坝址以上多年平均径流量2.24亿m3,扣除其他用水后,设计保证率为97%时,还可为工业供水6000万m3。
供水工程取水口设在库区左岸,经一级泵站提水后,送至二级泵站调节池,二级泵站加压后送入高位水池,高位水池采用自流方式再将水送入厂区综合水池,然后供给各用水系统。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水资〔2007〕13号”文批复了《大唐国际克什克腾日产1200万立米天然气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同意将大石门水电站的地表水作为本项目生产和生活供水水源。项目年取水量3399.0万m3,其中生产3381.7万m3,生活17.3万m3。
供水工程一级泵站建在大石门水电站库区左岸,一期设计为8台潜水清水泵,已安装4台,其余4台预留管道未安装,现工作方式为3开1备,单台取水能力0.28m3/s,一期潜水清水泵出口并入2根DN900输水管线,送入二级泵站2个调节池内;二级泵站配置8台单吸双级中开式卧式离心泵,设计为6开2备,已安装4台,其余4台预留管道未安装,现工作方式为3开1备,二级泵站出口并入2根DN1000输水管线,送入容积2000m3高位水池;高位水池采用自流方式用2根DN1000输水管线将水送入厂区综合水池。供水工程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0年9月初步建成设开始调试,目前已进入运行阶段,运行情况良好,能够满足本工程需水要求。供水工程在一、二级泵站均安装了2台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产电磁流量计,一级泵型号为RPMAG62F-10004111032T,220VAC,20W,IP65.DN1000;二级泵型号为RPMAG62F-10004111032T,220VAC,20W,IP65.DN900,可以满足取水计量要求。
三、经核验,本工程取水基本符合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2016年转固后,本工程单位产品新水量7.81m3/kNm3,水的重复利用率97.62%,优于水资源论证核定指标,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有关行业用水标准,用水较为合理,基本同意取水工程通过取水许可核验。
生产规模按一期工程设计规模日产400万立米天然气计;用水人口按定员1745人,人均生活用水定额按250L/人•d计,用水时间365d;绿化面积为21.44万m2,用水定额按1L/m2•d计,用水时间185d;考虑8%的输净水损失,暂核定一期工程年取用大石门水电站地表水量1153.22万m3,其中生产1131.60万m3,厂区职工生活17.31万m3,厂区绿化4.31万m3。待转固运行稳定后应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水平衡测试结论重新核定取水指标。
四、建议
1、业主单位应进一步细化“项目取水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和说明。
2、业主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回收蒸发塘废污水,非事故情况下,废污水不得再排入蒸发塘。
3、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做好本工程取用水计划、用水资料统计及年度总结工作,并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4、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的要求,进一步完备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量计量系统,并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的管理。同时建议安装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全区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5、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制定合理用水和节水规划,不断强化节水技改工作,不断减少新水取水量。
6、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