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此次修订《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
其中,将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稀土矿山开发、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稀土冶炼分离、新建汽车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同时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047号)即指出,《方案》内煤制烯烃项目、新建炼油项目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包括中电投集团鄂尔多斯煤制烯烃项目、中天合创公司鄂尔多斯煤制烯烃项目、黑龙江龙泰公司双鸭山煤制烯烃项目、中国石化-河南煤化鹤壁煤制烯烃项目、中国石化毕节煤制烯烃项目、中煤集团榆林煤制烯烃项目、华泓汇金公司平凉煤制烯烃项目、青海矿业集团海西州煤制烯烃项目、神华集团呼伦贝尔煤制烯烃项目。
石油化工领域投资目录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