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1日,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公示《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评估工作细则》。文件显示,为做好《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重大项目,国家能源局委托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对相关省区申报的煤炭深加工项目进行评估。
文件显示,本次评估建议列为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自身情况并结合各省(区)的规划安排,分为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一)新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评估认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要求,符合《规划》升级示范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预计“十三五”前期(2017年上半年)获得核准、“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基本建成的项目。
(二)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是指评估认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要求,符合《规划》升级示范要求,“十三五”期间主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在规划中期调整时可调整为新建项目。
评估基础。本次评估工作以国家能源局转来的项目材料为工作基础。必要时项目组可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请申报项目的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包括国家能源局转来的新建、储备项目中的煤制油、煤制气、以煤制燃料为主的多联产项目,不包括煤制化学品、以煤制化学品为主的多联产、传统煤化工、电力等项目,不包括已经政府批准的续建项目。
评估依据。本次评估工作的依据主要有:《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讨论稿)、《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2015〕11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煤炭深加工 “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6〕80号)以及《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
项目初审是根据项目资料、排除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项目,余下项目分为煤制油、煤制气、以煤制燃料为主的多联产三类。
项目二审是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项目布局、项目示范内容、业主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方面的评估标准,评选出“十三五”重大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项目终审对二审结果进行核实、查验,对新建项目提出建设内容、示范任务、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建议,对多家企业提出的同类型示范任务进行论证优选,补充论证和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①规模化、集群化发展。项目与老厂相结合,有利于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的;②消化现有煤炭过剩产能。项目位于煤炭产能过剩地区、有利于消化区域现有煤炭过剩产能的;③项目位于“京津冀”周边、有利于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全面实施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④带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项目位于老少边穷地区(县级)、有利于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撰写综合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