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发布至今已经近4个月。但仍有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对其中一些条款把握不准,不同人在理解上存在差异和争论。业内人士建议在《准入条件》之后,应出台更加细致明确的政策文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答和澄清,以便企业、地方政府更好地遵循包括《准入条件》在内的所有有关现代煤化工的法规,少走弯路、少些损失。
到底《准入条件》的哪些条款让大家把握不准呢?笔者进行了梳理。
防护距离确定标准贮气量or产气量?
《准入条件》规定,要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设置防护距离,建设煤制气装置还应满足《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17222-2012)要求。根据GB/T17222-2012规定,煤制气装置指采用各种煤气化技术制取含有可燃组分气体的装置。由于现代煤化工几条路径中均需采用煤气化技术生产粗煤气或氢气,煤分质利用的热解炉也会产生粗煤气,使得这一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现代煤化工项目。换言之,所有现代煤化工项目都必须需满足GB/T17222-2012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GB/T17222-2012对卫生防护距离限值规定是:当企业煤气日存贮量不超过100吨,卫生防护距离限值为2.2千米;煤气日存贮量100~500吨,卫生防护距离限值为3.8千米;煤气日存贮量超过500吨,卫生防护距离限值为4.4千米。
业内争论的焦点是,这里的存贮量是指气化炉产气量还是企业贮气柜中的贮气量。若指气化炉产量,则一个年产能10万吨煤制甲醇装置的气化规模,就足以达到4.4千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由于现代煤化工项目年产能规模普遍大于10万吨甲醇规模,意味着所有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均需超过4.4千米。如果项目的气化装置恰好在某一园区的中心位置,则意味着以4.4千米为半径,方圆60多平方千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那样的话,内陆省份适宜布局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区块寥寥无几,众多项目将不得不建在戈壁、沙漠等荒无人烟的地区。但若指的是贮气柜的贮气量,由于化工装置具有连续运行的特点,除极少数煤制天然气企业外,很少有企业单独建设庞大的贮气柜,则上述规定意义不大,甚至多此一举。
煤炭净调入省份能否布局煤化工?
根据2011年5月27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南》,以及201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煤炭净调入省份是被严格限制的,换而言之即禁止现代煤化工发展,这已经成为大家的默契和共识。但《准入条件》除了要求“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并未提及煤炭净调入省份是否可以发展现代煤化工,业内对此争议颇大。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尤西蒂、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占彪、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唐宏青等业内人士的理解是,《准入条件》的规定表明国家允许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布局现代煤化工项目,前提是这些省份要有支撑现代煤化工发展的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条件。
但湖北荆州煤电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润录等业内人士却不这么认为,他们的理解是,《准入条件》未强调煤炭净调入省份不得上马现代煤化工项目,并不等于这一规定已经失效。因为前者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规定的,至今并未明确要废止。而《准入条件》是环保部从环境准入角度对煤化工项目的规定,并不代表国家发改委的意图和取向。
参与了《准入条件》讨论的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院长助理李志坚解释说,《准入条件》之所以不再强调“煤炭净调入省分不得布局煤化工项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煤炭供需格局已经发生逆转,没有这个必要了。2006~2011年,煤炭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各地煤炭供应和运力都十分紧张,国家自然要严格禁止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布局现代煤化工项目。而今情况大不相同,煤炭供大于求、价格持续大幅下跌,运力充足,不存在现代煤化工与电厂争煤的问题。加之原料采购与运输费用大幅降低后,非产煤但距离消费市场较近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经济性可能更好一些。此时,国家再限制煤炭净调入省份发展现代煤化工已毫无意义,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李志坚补充说,另一方面,产煤省区大多生态脆弱、环境容量有限、水资源匮乏、纳污水体严重不足甚至根本没有。若继续规定只有这些省份可以发展现代煤化工,会加剧其生态环境破坏和水资源短缺程度,引发严重后果。基于这些考虑,在讨论《准入条件》时,专家们建议不再限制煤炭净调入省份发展现代煤化工。也就是说,国家层面已经允许煤炭净调入省份发展现代煤化工。
对此,业内建议国家层面应出台正式文件,对煤炭净调入省份能否发展现代煤化工给予明确规定,以正视听。这既有利于大家决策和布局,也能有效防止项目审批时,一些部门或专家忽左忽右、“看客下面”,任意扩大自由裁量权,造成人为的不公平。
京津冀等地区禁煤化工or有条件上?
《准入条件》中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严格控制”是禁止还是有条件上?业界对此的解读也产生了分歧。
对于这条规定,根据李志坚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实现京津冀地区控煤、减煤的目标。“事实上,只要企业能够充分证明现代煤化工项目是高效清洁的煤炭转化方式,可以实现增煤不增污甚至减污的效果,项目环评时专家是可以接受并给予通过的。”李志坚说。
但相关企业却不这么想,也不敢“以身试法”。他们担心万一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最终环评专家却以这一规定为由否定了项目,造成的损失会十分巨大。
业内因此希望国家应进一步明确,上述地区是绝对不允许再建现代煤化工项目,还是可以有条件地上项目,是否只要做到增煤不增污就可以上马现代煤化工项目。
企业前期投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由于不少项目均位于各级政府规划好的工业园区,《准入条件》发布后,发现不少园区的环评和规划都不符合要求,都需整改甚到推倒重来。而企业此前已完成了各种手续合理合法地进入园区,并开展前期工作(有些还获得了“路条”),而今因园区出了问题导致项目搬迁甚至流产。
这个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业界希望国家本着公平、公正、合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慎重处理这一问题。
不少业内人士同时指出,近几年,政府环保支持力度加大,这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现实操作中,一些法规刚一出台,就一刀切地要求建成、在建、新建项目统一执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大幅增加了整改的成本和难度。因为此前他们也是遵循相关法规设计建设的,而今要执行更加严格的法规,且无过度期,往往导致企业手忙脚乱,无可适从。
更为严重的是,相关法规的要求日益严格,而政策部门又不向社会公开其法规或标准出台的规划和节奏,以至于层出不穷的新标准、新法规令企业像救火队那样,将精力放在如何紧随新法要求进行不断地整改完善上。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干脆坐等最严的环保法规出台后再决策是否上马新项目,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与投资决策,甚至已经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
业内因此建议:政府应明确并向社会公示其法规标准制定与出台的计划与规划,通过科学的模型,推导出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和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指标。让公众明白,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期,该区域最严格的环境指标是什么或将达到怎样的范围,以便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能够超前谋划,避免整天围绕新环保法规不停地整改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