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环保部发布公告称,正式受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10日(10个工作日)。
项目从 2010 年开始四通一平,2011 年 4 月开始主体工程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截止目前已累计完成投资 117 亿元,完成总体投资的75.5%。截至 2015年 5 月 20 日,本工程厂区已建设完成 91%。备煤装置完成 96%,其中锅炉输煤皮带已单机试车完成;气化装置完成 94%,变换装置完成 96%,煤气水分离完成 93%,酚氨回收完成 96%;净化装置完成 88%;硫回收完成 96%;甲烷化装置完成 97%,已完成试压;空分装置完成 95%,空压机已完成单机试车,部分管线及冷箱完成试压;热电站完成 85%,已建成的 3 台燃煤锅炉具备调试条件;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完成 97%,其中消防事故水池、生化池、调节池、酸化水解池已蓄水试漏;综合罐区已建设完成;变电站、脱盐水站、循环水站、净水厂、仓库、厂前区等公用工程完成 91%。厂外供水管道、输气管道、输电线路已基本敷设完成;3#废水暂存池完成 78%,已铺设防渗膜、建设暂存池回水泵房等;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完成 60%,已铺设防渗膜;1#废水暂存池、2#废水暂存池、末端事故缓冲池、危险废物填埋场、结晶单元、污泥干化、RTO 蓄热式氧化装置等尚未开工。
项目建设背景
2009 年 2 月,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 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证编号:20091001)。
2010 年 12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新汶矿业集团(伊犁)年产 20 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变更业主及增加外汇额度内容的复函》(新发改产业〔2010〕3041 号),同意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0 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业主变更为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3 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伊犁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3〕665 号),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015 年 5 月 8 日环保部受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 年 5 月 19 日至21 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新疆伊宁市组织召开项目环评技术评估会,2015 年 6 月 26 日,环保部以《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0 亿立方米煤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环办函[2015]1046 号)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首次环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问题一
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 14 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 480 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有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解决方案:
1、关于项目湿陷性地基处理方案和滑坡泥石流德国地质灾害危险性审查咨询意见
建设单位委托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于 2015年11 月10在北京组织召开“伊犁新天煤化工 20 亿/年煤制天然气项目湿陷性黄土和地质灾害咨询会”。会上听取了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专题报告”的汇报,通过查阅材料、质询答疑,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制天然气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专家咨询意见”。
根据对有关报告的审查咨询情况,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又组织了部分专家,会同环保部有关专家于 2015 年 11 月 22 日就厂址地质灾害问题到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形成了“伊犁新天煤化工煤制天然气项目地质灾害补充评估专家咨询意见。
对该项目地址灾害危险性审查评估表明:
(1)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符合规定;
(2)区内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崩塌、滑坡、地表沉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工程建设上遭受上述地质灾害可能性、危险性小,结论可靠;(3)厂区边坡整体滑动的可能性小;发生滑坡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小、危险性小;没有发现不均匀沉降现象;
(4)湿陷性黄土通过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地基的稳定性,结论可靠;
(5)建设场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等级为适宜。
对于项目选址问题和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问题,新天公司委托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进行了专题论证,认为建设场地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小,湿陷性黄土采用强夯等地基处理方式得当,场地适宜本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安全风险,委托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对项目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认为项目选址与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的工艺路线成熟可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为有效控制项目的安全风险提供了保障。
2、关于项目选址
本项目距离城市规划区大于 5 公里,距离居民区大于 2 公里。项目前期建设单位委托城乡规划设计院做了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对两个拟选场址进行了比选,从生态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水资源、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终确定了本厂址,项目选址报告经过伊宁市和伊犁州逐级上报到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环保厅组织了专家审查,核发了规划选址意见书,伊宁市下发了规划许可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设立审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环保厅、国土厅、消防总队、安监局、财政局等八个部门出具了意见,同意园区选址和园区设立,自治区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对园区规划进行了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批复同意园区设立。
本项目选址距离煤矿近,属于坑口煤化工项目,煤炭通过密闭皮带运输到煤化工,在筒仓内密闭储存,避免煤炭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
3、关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 号),工程所在的伊宁市巴彦岱镇不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公告”,项目区属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已于2015年9月12日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新政函[2015]225 号),《伊犁新天年产 20 亿 m 3 煤制天然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取得水利部批复(水保函[2015]57 号),通过建设截水沟、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水保方案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决定在距离厂区周围 300-500m 建设碳汇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强化水土保持工作,预防水土流失,改善周边环境质量。
4、关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经过上次环评专家评估会,新天公司对三级防控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厂区实行雨污分流体系,增设雨水明沟,采取“围堰-消防事故池-末端事故缓冲池”实现三级防控,在原有一座有效容积为 1.2 万立方米消防事故池基础上,在雨水外排出厂区之前,新增三个总有效容积为 1.9 万立方米的末端事故缓冲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全厂受污染雨水和消防废水得到有效收集,不外排出厂区,降低对伊犁河的风险。
关于废水暂存池,本项目新增了一座有效容积 20 万立方米 1#废水暂存池、一座有效容积 12.8 万立方米 2#废水暂存池,收集开车调试期间和非正常工况下的生化废水,原有效容积为 245 万立方米 3#废水暂存池,作为 1#、2#废水暂存池风险应急池,为空置状态,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降低对伊犁河的风险。
5、关于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批复同意设立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新政函[2015]225 号)。根据国家环保部《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2015]111 号)中“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安全处置“和《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第九十一条:工业园区环保设施规划布局中”每个工业园区至少建成 1 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 1 座危险废弃物处置场(含与城镇共用)“、第九十二条: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规划中”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伊宁配套产业园区与伊宁市共用城镇污水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场“的相关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以《关于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请示的复函》(伊州环评函[2016]2 号)认为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区在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符合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要求。
本项目位于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相关要求。
为了避免填埋场长期运行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新天公司提高建设标准,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建设刚性填埋场。
综上,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其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问题二
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2015 年 9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的批复”(新政函[2015]225 号)文件,同意设立伊犁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区为自治区级园区,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园区规划环评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审查意见(新环函[2014]1412 号),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问题三
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解决方案:
项目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详见分析。
问题四
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发改能源[2014]2093 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解决方案:
1、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问题
本项目自备热电站 3#、4#锅炉设置的烟气旁路已拆除完毕,1#、2#锅炉设置的烟气旁路正在拆除。
2、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问题
本项目采取将呼吸阀、安全阀等放空气接入火炬等措施少无组织排放,同时重新核算物料平衡,类比相似规模硫回收装置源强,重新确定源强;经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详见 5 工程分析和 8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问题五
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解决方案:
1、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问题
报告书已重新修改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章节,详见各章节。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问题
采取减少无组织排放措施后,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
3、水资源问题报告书重新收集调查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详见 16.3.4 分析。
问题六
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解决方案:
本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 1903 吨/年, 2009 年 11 月 4 日环保部以“环办函[2009]1141 号文”下达了该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明确该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 2094.6 吨/年,从十一五期间国家预留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中分配。
本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571 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以新环发[2015]432 号文同意由浙江省能源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3-8 号机组削减量中调剂。新疆环保厅已经出具新环发[2015]432 号文同意氮氧化物削减替代量。
本项目烟粉尘排放总量指标为 182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 833 吨/年,新疆环保厅以新环函[2015]996 号文同意排放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