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成立国家天然气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的通知》,批准国家天然气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正式成立,分级评定确定为B级。
该中心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授权的检验能力包括: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石油产品(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煤炭(含焦炭)、煤化工产品(化肥、甲醇、电石、聚氯乙烯)等11类199项参数32种产品。参数包括天然气26个参数,液化石油气、煤气、二甲醚24个参数,石油产品38个参数,煤炭45个参数,焦炭10个参数,焦化产品10个参数,及化肥等煤化工产品46个参数。产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煤炭、焦炭、尿素、磷酸二铵、复混肥料、甲醇、电石、聚氯乙烯等32种产品。其中煤炭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含量、碳含量、氢含量、氮含量、热值,油品辛烷值、汽油组分分析、热值,天然气组分分析等项目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检测。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同意依托内蒙古石化院建立国家天然气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质监局高度重视筹建工作,五年来,内蒙古石化院以建设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为目标,举全院之力,采购包括进口检验设备1450多万元,引进博士硕士10余名,增加了煤炭、焦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检验能力,在检验能力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于2013年10月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的三合一评审和授权。同时,按照《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照《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从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状况、影响力和权威性及地方政府承诺落实和持续支持六方面真抓实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3年12月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现场验收评审。
国家天然气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自治区建成的第五个国家质检中心,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后第一个通过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为自治区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和验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后续国家中心的筹建验收和分级管理评价有一定借鉴意义。
该中心的建成运行,必将对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对周边省区市的产业升级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