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方案》指出,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黑龙江省备春耕所需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固定用工补助。
补助对象为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其中化肥等生产企业指生产尿素、复合(混)肥、掺混肥、有机肥的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近3年内企业无投诉,无不良信誉记录;拥有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农药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尚在有效状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农药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拥有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补助标准是对按时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每使用1名工人补助企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