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裕氢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裕氢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长东北生物化工产业园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年产16.5万吨甲醇生产线,包括甲醇合成气压缩装置、甲醇合成装置、甲醇精馏装置、分析化验室、空压站、泡沫站、罐区等,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储运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为“16.5万吨/年甲醇(新建)+6万吨/年合成氨(现有)”与“12万吨/年合成氨(现有)+20万吨/年化工醇(现有)”切换生产。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环保要求。蛋白干燥、胚芽干燥、纤维干燥尾气须集中收集,经洗涤塔洗涤后,通过一效蒸发器进行热交换,二氧化硫、硫酸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卸煤工段设置不低于8米的防风抑尘网。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进行封闭处理,废气须集中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理后,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后,经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在各项“以新带老”治理措施落实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禁止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及装卸作业,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苫盖,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
甲醇合成装置闪蒸气和驰放气须经集中收集后,排入燃料气管网,用于火炬燃料气。甲醇精馏装置不凝气、甲醇装卸废气须排入火炬系统燃烧处理,确保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置区无组织废气,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运行期甲醇精馏塔废水须回用于气化装置,不得外排。甲醇合成汽包排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水污染物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须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须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兴隆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甲醇合成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须对厂区内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等区域地(侧)面进行分区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并处理地面上的污染物;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厂区要建立完善的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