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
(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8.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