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正式批复青海60万吨煤制烯烃环评
作者/来源: 日期: 2017-06-16 点击率:664
2017年6月15日,国家环保部正式对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2日(7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关于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海矿业〔2016〕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格尔木工业园,利用周边地区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甲醇制烯烃等技术,生产60万吨/年乙烯和聚丙烯等产品,以及硫磺、甲基叔丁基醚(MTBE)、丁烯等副产品。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粉煤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烯烃转化、聚丙烯、MTBE/丁烯-1、硫磺回收等10套装置。配套建设热动力站、循环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煤仓、化学品储罐等储运工程,以及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等环保工程。
项目建设有助于实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煤化工与盐湖资源开发及盐化工产业耦合发展,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由于格尔木工业园拟建和在建项目较多,未来污染物排放量将有所增加,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和本项目需要,制定了格尔木市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本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调整厂区平面布置、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做好该项目与高浓盐水输送管线工程等依托工程的有效衔接。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排气筒设置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加热炉烟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净化装置废气、硫磺回收装置废气应分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废碱焚烧炉烟气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排放。聚丙烯造料及料仓等含尘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锅炉烟气采取脱硫、脱硝、除尘措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要求后排放,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储运系统油气回收、污水处理密闭和废气处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应分别不超过339吨/年、665吨/年、189吨/年、1045吨/年。同时,做好项目产生二氧化碳用于油田驱油综合利用工作。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分质回用。
煤气化等装置废水应做好预处理工作。污水处理场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多级生化工艺处理、废水回用处理设施和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膜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
高浓盐水送高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分离膜+除杂+吸附氧化”工艺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察尔汗盐湖别勒滩示范工程溶矿区作为溶矿开采溶浸剂补充水。高浓盐水出厂水质控制指标应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其中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20毫克/升以下,总有机碳控制在80毫克/升以下。设置蒸发结晶分盐装置作为高浓盐水处理的备用措施,做好两套设施的切换衔接。
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将高浓盐水用于盐湖固体钾资源矿开采以实现资源化利用作为该项目承担的环保示范任务。你公司应严控外输高浓盐水的水质水量,做好出厂水质水量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衔接,并在该项目投运1年内将示范任务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评估报告报我部备案。
(四)进一步优化厂区选址和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涉及有机液体物料的生产装置区、化学品储运区、酸碱罐区的地坪和生产污水沟等区域,由一般污染防治区提高到重点污染防治区。废水暂存池应采用粘土对人工防渗层下的天然基础层进行置换,确保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厂内危废暂存库和临时堆渣场防渗设计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防渗工程完成后,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如未达到上述防渗性能指标要求,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在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下、罐区罐体底板下布设自动检漏报警系统,生产装置围堰内渗漏液收集井设置液位自动检测仪。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应急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降低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按规定设置事故水三级防控设施,并与废水暂存设施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禁止混用。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极端事故情况下,厂区事故水可通过管道输送至格尔木工业园事故水池暂存。
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格尔木工业园、格尔木市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从环保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度。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煤质稳定,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应先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场处理。暂存池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开关,不得长期高水位运行。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外送综合利用或送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处置,污水处理场污泥送有资质的水泥窑协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气化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送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投入运行前,该项目气化装置不得投入生产。
(八)落实声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做好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长期环境监测,定期公开监测结果。
(十)建立与项目环保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环境监理报告并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落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控制化工行业发展规模,严格项目环境准入。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应满足《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做好人工造林、退牧还草及其他区域生态治理工程,改善区域生态和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区域污染物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该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按期完成格尔木市区域污染物削减及责任分解方案(格政〔2016〕57号文件、格政〔2017〕91号文件),完成格尔木市炼油厂升级改造、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格尔木西豫有限责任公司除尘脱硫工程等各项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7729吨/年、4367吨/年、2733吨/年、1478吨/年。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应确保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二)配合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配合格尔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该项目同步配套建设工业园事故水池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加强对工业园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联防联控环境风险,确保园区项目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VOCs、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工业园区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自2017年起每年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四)配合格尔木市水利局,按照《关于格尔木工业园区下游居民区饮水管网工程建设的情况说明》(格政水函〔2016〕39号)要求,按期完成工业园下游居民区饮水管网工程建设、废弃原饮用水井,确保园区项目建设对居民区饮用水不造成影响。
四、应将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源替代等工作内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和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