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上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2016年版《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发布2015版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后,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足见政府部门对化肥淡储的重视,同时也说明化肥淡储问题比较复杂。
化肥淡储是调节供需矛盾、化解市场危机的有效手段,也与企业市场经营活动息息相关。那么,与2015年版的化肥淡储管理办法相比,2016年修订的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时间范围延伸
中国化肥信息中心主任陈丽表示,总体来看,正在征求意见的淡储新办法,第一个变化就是淡储时间范围延伸了2个月。
关于淡储时间,我国自2004年建立化肥商业淡储制度以来,一直执行的时间是当年10月至次年3月。但2016年版的新办法将淡储时间范围延伸了2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这等于说,以前只有10月到3月才是淡储时间,现在9月份和4月份也算淡储时间。这样,经销商的选择余地更大。
“不过,虽然淡储时间范围延伸了2个月,但国家给予利息补贴的期限仍按6个月计算,而不是按8个月计算。这点企业不要产生误解。对于承储企业而言,利息补贴金额和以前一样多,没有增加,不过在选择淡储时机上自由度更大,可以选择自己最适合的时间进行淡储。这对企业还是有利的。”陈丽说。
变化二:中标有效期缩短
陈丽表示,新办法的第二个变化,就是中标有效期缩短了一年,由3年变为2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化肥承储企业一次招标管三年。也就是说,今年中标的化肥淡储企业,只要没有发生违规行为,保质保量完成承储任务,就自动获得明年和后年的承储资格,3年后再重新招标,如此循环。2015年版的管理办法也采用了这种操作方式。
而新办法规定:经招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任务的有效期为2年。办法还要求,完成当年任务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下年度淡储任务的企业,应在每年7月底前告知委托单位。
据江西赣州经销商朱瑞华分析,淡储中标有效期缩短,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新变化。他表示,随着化肥产能的增加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现在经销商对化肥淡储的态度差异较大。有些经销商愿意淡储,有些不愿意淡储。缩短有效期是为了给那些愿意淡储的经销商更多中标机会,同时也是给那些不愿继续淡储的经销商一个提前退出的机会。
变化三:考核指标降低
据陈丽介绍,第三点较大的变化是考核指标有所调整,要求有所降低。
据了解,新办法提出对承储企业的考核按以下标准进行:第一,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的1.2倍;第二,淡储期间平均库存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第三,淡储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不低于淡储任务量。
新办法中,第二小项与2015年版一样,但第一小项和第三小项降低了要求。第一小项,2015年版是1.4倍;第三小项,2015年版是不低于淡储任务量的120%。
湖南丰田农资公司董事长周东平认为,这条修改主要是考虑了淡储运作的实际情况。现在淡储风险较大,对于经销商而言,进货量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以前淡储指标定得较高,主要是为了增强承储企业的履约能力,但这样也加大了经销商的风险。例如,以前要求淡储期间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不低于淡储任务量的120%,等于说经销商就要多进20%的货,多增加了20%的风险。现在将考核指标适当降低,经销商能确保完成淡储中标任务就行了,这样国家没有损失,经销商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变化四:违约处罚变轻
还有多位化肥界人士提到,新办法对违约处罚的规定也有所变化,但他们希望能改回2015年版的规定。
据了解,对于承储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2016年版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如果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所销售化肥实际含量及重量与标准含量及重量不符等问题,6年内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2015年版办法的规定是: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
虽然6年的处罚时间不算短,但化肥界人士认为,还是改回2015年版的好。他们认为,对于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就应该严厉打击,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对于这些害群之马,不应该给任何机会,应该还化肥淡储一片清朗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