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8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近期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月初,盈鼎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石化及其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同年12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限期接收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先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近期,云南省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据此,云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此案昆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