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背上20万包袱 劳动部门提醒签合同要三思
作者/来源: 日期: 2007-02-01 点击率:4077
一个不经意的承诺,老陈把自己送入了进退两难的窘境。困惑不已的他,日前在向早报求助时问:“要工作,我就得赔这20万元吗?”
老陈曾一直在杭州某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去年11月退休时,一私营企业老板看中了他的才干,聘请他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工作。老陈虽已花甲之年但身体很好,退休后整天在家已觉闷得慌,所以双方一拍即合。到厂的第二天,老陈拿到一纸合同,合同注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老陈一年内不得去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0万元。
“因为考虑到合同是签3年的,劳动关系结束后我都是奔70的人了,估计也不会再到其他单位工作,所以当时没多考虑就在合同上签了字。”想起当初的草率,老陈后悔不已。
工作了5个多月,老陈就成功研制出一只新产品,并很快投入生产。可这家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打工人员时常会受到苛刻的待遇,性情耿直的老陈这时就会主动站出来打抱不平。久而久之,他和老板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有时老板甚至会故意刁难他。“自己都一把年纪了,还要蹲在这里受冤枉气”,他想反正也不愁吃穿,一气之下就辞职不干了。
今年4月份,又有几家私营企业登门来聘请老陈,其中一个老板还“三顾茅庐”。尽管有了第一次在私企工作的不愉快经历,但老陈还是被对方的诚意所打动。再说,闲着也是闲着,对方开出的薪水又不低,就答应了下来。
事后,老陈才想起与前一家企业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老陈到第二家企业做同样的事,前一家企业就有权向他索赔20万元的违约金。可这边第二家企业又催着他去上班,老陈不知该如何是好?那份合同是否有效,有没有办法两全其美,老陈急于想知道。
记者就此事请教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据了解,老陈与第一家企业签订的那份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就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根据老陈当时岗位、收入、开发的产品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如果20万的违约金过高,这个条款应视作无效,就违约金一事双方应重新协商。另外,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企业既然已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老陈不得从事相关工作,限制了他的择业权利,就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因为一个不经意的诚诺,而给自己再次择业戴上了紧箍咒,劳动部门提醒人们,签合同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