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不明白 职工讨得赔偿金
作者/来源: 日期: 2007-02-01 点击率:4242
岛城两名职工不明不白地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的理由辞退后,近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讨回了公道。
青岛市民叶闽越、徐文滋于1999年12月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1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0年11月,两人被公司以“考核分数很低属淘汰范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两人不服,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部门查明:该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印发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办法》,但却于2000年10月30日就对叶闽越、徐文滋的工作情况作出考核结果,此时两职工并不了解公司末位淘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公司提交的《末位淘汰考核表》中只列出了这两人的各项考核成绩,却并未详细载明具体的考核标准及评分依据。因此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应分别向两职工支付违约赔偿金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