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居民医保建立专项补助资金
作者/来源: 日期: 2007-03-16 点击率:4165
为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体现政府对城镇居民健康的关心,从今年起,浙江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这是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传递出的信息。据测算,根据浙江省政府确定的今年50%以上县(市、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年度目标任务,今年浙江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约需2000万元。
据介绍,浙江省财政对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标准,采取按地区分类分档补助的办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按实际参保城镇居民人数,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对经济强县(市)及非财政“两保两挂”市,按实际参保城镇居民人数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人12元;对其他县(市),按实际参保城镇居民人数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人20元。
为确保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到位,浙江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